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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贷后停缴行为?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哪些情形不属于贷后停缴情形?
(1)借款人单位已办理缓缴手续的;
(2)借款人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
(4)借款人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签证的;
(5)借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
(6)借款人在异地正常缴存,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缴存流水的;
(7)借款人提前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贷后停缴人员能自主缴存吗?
借款人无法通过原缴存单位正常缴存的,可进行自主缴存,缴存基数原则上应与该笔贷款审批时的缴存基数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当前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比例(5%-12%)的双倍执行。
4.借款人贷后停缴后有什么影响?
借款人被认定为贷后停缴人员的,自认定贷后停缴之日起,按同期同档次最新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利率调整完成后还款计划相应调整,借款人未在约定还款账户内按时足额存入应还款金额造成逾期的,自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罚息,并将逾期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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